哈尔滨市供热管理拟出新规-新华网
2025 10/15 11:38:19
来源:黑龙江日报

哈尔滨市供热管理拟出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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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供热管理,提升供热质量与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市民冬季用热权益,日前,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从供热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用热权益保障等多方面作出明确规范。

  根据《规定》,哈尔滨市区居民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调整。遇特殊天气,政府可根据气象条件决定提前供热或延迟停热,并对供热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针对市民关心的“停热”问题,《规定》指出,具备室外独立关断功能的分户循环供热用户,可申请停止用热,但需签订协议并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且无需每年重复办理。同时明确限制条件:首层、顶层、冷山等可能影响相邻用户用热安全或公共设施安全的用户,不得申请停热;若停热导致相邻用户连续48小时室温不达标,停热用户需恢复供热并承担相关热费。

  《规定》明确,居民与非居民用户热价分别核定。未实行热计量的用户按房屋使用面积交费,其中住宅、居民自用车库、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用房等执行居民热价;非居民用户建筑层高超3.2米的,每超0.1米加收3%基本热价,最高加收至100%。

  在费用承担主体上,《规定》明确,首次供热的新建住宅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缴纳,供热单位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建设单位若在每年11月1日前或次年3月20日后组织进户,供热单位按实际供热时间收费,当月供热不足15天收半个月热费,超15天收一个月热费。严禁捆绑收费,明确热费不得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

  根据《规定》,新建建筑红线内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红线外由供热单位建设,且需安装户用自动平衡调节设备,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不得额外收费;更新改造费用按成本价向用户收取。

  政府将加大供热老旧管网改造资金投入,供热单位需制定年度改造计划,同步推进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网改造。在市场监管方面,供热企业需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方可运营;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擅自新建、扩建供热工程,或未按批准方案建设的,将面临2万元至20万元不等罚款,切实保障供热市场规范有序。

  为使《规定》更贴合实际、更具操作性,哈市住建局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10月24日前,各有关单位及市民可通过电子邮件将修改意见发送至:zfjgrc@163.com。(记者邢汉夫 肖劲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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