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市吸引人才的暂行规定
稿源:    2005-05-10 15:16:10      
 
第一条、为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用好用活本地人才;开发人才资源,积极吸纳外地优秀人才,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可采取调入和办理《外来人才工作寄住证》两种方式来齐工作。
    第三条、凡经用人单位同意,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按程序办理人员调入手续:
1、具有学士学位,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2、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本市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重大工程急需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4、具有引进资金、项目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员。
凡是具有国家统招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被本市及在齐用人单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上工作,无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均可办理《外来人才工作寄住证》。
    第四条、持《外来人才工作寄住证》人员在齐工作期间,原单位未办或停办其社会统筹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为其办理在现单位工作期间的社会统筹保险;因公负伤在医疗期间可享受用人单位职工同等医疗福利待遇;可按齐齐哈尔市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受指标限制;在子女入托、入中小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常户口的有关待遇。
    持有《外来人员寄住证》的人员,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二年以上(含二年),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办理人员调入。
    第五条、办理人员调入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按程序报人事局审批;《外来人才工作寄住证》的管理部门是市人事局,承办单位是市人事局授权的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高科技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申请办理人员调入和《外来人才工作寄住证》,可适当放宽条件;对于急缺专业也可适当照顾。
    第六条、市内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自愿到市属各县(市)工作,原单位和用人单位同意,市县人事局及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随时为其办理调转或人事代理,且来去自由,不受限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市属县(市)间流动,原则上不受任何限制。
    第七条、民营、三资、股份制等无档案保管权、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到市人才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后,由市人才中心代其办理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调出、调入等有关人事管理事宜。
    第八条、毕业生到民营、三资、股份制等单位工作,可办理就业手续,档案由市人才员心保管,实行人事代理。
    第九条、毕业生凭本地及外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鉴证的聘用合同,经本人申请,人事关系可由毕业生分配部门转移到市人才中心,在社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累计满一年的,由服务外所出具证明和相应材料,可办理转正定级、定职手续,转正定级后,按流动人员管理。
    第十条、毕业生在试用期内,如确因专业不对口,个人才能得不到发挥及单位方面的原因,需要在齐齐哈尔市市内及市属各县(市)间流动的,只要流向合理,经原单位同意,可以流动。由原单位对其工作期间的表现做现评价,并出具考核材料。连续工作期满一年时,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在本单位的表现和原单位的考核材料为其办理转正定级、定职手续。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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