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
稿源:    2005-05-10 15:21:42      
 
一、进一步完善“国家宏观调控,各级人事部门和学校推荐,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和“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就业机制。自2001年起, 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全部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指导下,在就业政策规定范围内,通过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办法签定就业协议,经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就业的办法。
    二、按照国家、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研究生、本科毕业生面向全市就业;专科毕业生( 含自费、电大、高职)主要面向生源地区就业; 中专毕业生主要面向本行业、本系统就业或在生源地区自主择业;委托、定向毕业生按合同就业。
    三、从2001年开始,放宽大中专毕业生择业期限。当年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在三年内找到工作单位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予以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四、哈市生源毕业生,经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的,持《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接收证明到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及落户手续;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可由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帮助推荐就业或自主联系单位,需要落户的,可随时持《就业报到证》到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五、非哈籍生源大学专科以上应届毕业生有接收单位的,到市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可在哈就业。
    六、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农村和农业生产第一线就业。各区、县(市)要结合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工作,进一步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吸引专业对口的毕业生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和技术推广工作,不断壮大农村技术推广队伍。对自愿到县以下农村工作的毕业生,在工资、职称、奖励等方面要给予政策倾斜,其户口可留在城镇。
    七、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三资”、集体、乡镇、民营企业等非国有单位就业。凡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由各级人才交流中心负责人事代理。积极引导、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毕业生创办从事咨询(包括科研、 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 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自开办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二)毕业生创办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自开办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毕业生创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自开办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八、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凡市属十二县(市)生源回本地就业的和哈市生源到市人才交流中心的大中专毕业生,由市人事局直接在《就业报到证》上签署意见后,到上述单位办理就业手续。
    九、根据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要求,从2001年开始,大中专毕业生进事业单位,实行聘任合同制,具体要求和程序按哈人字[2001]3号文件要求办理。
    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黑政办[2001]22号文件规定,高等职业教育和专科毕业生实行国家统一的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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