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才中心落户须知
稿源:    2005-05-10 15:23:21      
 
1、根据市公安局关于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吸引人才等有关政策规定,省人才中心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输相应的落户手续。
    (1)凡国家统招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不论原籍何处,原来哈工作者,可“先落户,后择业”(须携带毕业证、报到证、人事档案、户口迁移证或在校时集体户口页)。
    (2)凡具有学士学位者,原来哈居住、工作的,本人及配偶、子女可落哈市常住户口(须携带学士学位证书,接收单位证明、人事部门或人才中心落户证明)。
    (3)凡具有硕士学位者(含双学士)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其配偶和子女及一方父母可随迁落户(须携带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人事部门或人才中心落户证明及接收单位证明)。
    (4)具备博士(含双硕士)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者,其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或随迁落户(须携带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人事部门或人才中心落户证明及接收单位证明)。
    (5)凡国家统招的中专以上毕业生分配到哈市工作的,可凭人事、教委和接收单位证明、迁移证、报到证,办理落户手续。
    (6)对保留当地户口和人事关系到哈工作,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由市公安部门给予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办理“引进人才在哈暂住证”。凭此暂住证,可享受哈市常住人口待遇(须携带学历证明,本人申请,接收单位证明)。
    (7)被国家授予发明专利,被哈市企业引进开发生产,年产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利税达到20万元以上,可给有专利权本人、配偶、子女落哈市常住户口(须携带专利证明,年产值证明及纳税证明,本人申请,企业证明,原籍派出所证明)。
    (8)获外地来哈务工人员“十佳青年”及获“哈尔滨市勇敢市民”等市级以上先进(荣誉)称号的外来务工者。如本人申请可落哈市常住户口(须携带荣誉证书,原籍派出所证明,评选单位证明)。
    (9)凡原来我市工作或居住的外地作家、文艺工作者和其它专门人才,凭有关证明,公安机关给予落户(须携带人事、劳动或人才中心落户证明、学历、职称证明或有关部门认定手续及接收单位证明)。
    2、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应先将其人事档案关系存入省人才中心,落人才中心集体户口;本人有独立居住地址的可落独立户口。
    联系电话:0451-2610012/2609001-207(人事代理部)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省人才中心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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