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全国牧区工作会议纪要 (一)
稿源:    2005-05-09 14:56:23      
 

    全国牧区工作会议于1987年6月4日至9日在北京召开。内蒙古、新疆。青海、西藏、甘肃。四川、宁夏、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西等省、区及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基层单位的代表共176人出席了会议。田纪云副总理在会上作了《争取我国牧区经济有个较大的发展》的报告,党和国家领导同志接见了全体代表,会议总结交流了牧区工作经验,讨论了牧区经济工作的指导方针,研究了发展牧区畜牧业的政策和措施。
    会议认为,我国牧区大都分布在陆地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地域辽阔,资源丰富,发展潜力很大。牧区畜牧业是十几个少数民族世代经营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产业,发展畜牧业实际上就是加强少数民族经济的地位。广大牧区是我国畜产品的重要供给基地,广阔的草原带又是我国大地的生态屏障。牧区的经济政治地位是十分重要的。要全面总结历史经验,从牧区实际出发,正确制定牧区经济发展方针和政策,动员广大牧民和干部建设牧区,繁荣经济,促进牧区和内地协调发展,这对于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巩固边防,对于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和实现“四化”大业,都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
    解放以后,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为牧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牧区各族人民在发展国家经济、文化和巩固祖国统一的事业中,作出了应有的贡献。由于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对牧区工作的指导思想没有严格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忽视牧区特点,要求过高,步子过急,违背了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垦草种粮,挫伤了牧区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影响了牧区经济的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牧区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党的路线,因地制宜地实行了责、权、利相结合和畜、草、服务相统一的牧业生产责任制,初步改革了畜产品的收购制度,明确了牧区经济发展方向,从而调动了牧民生产积极性,使牧区社会经济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这几年,牧区畜牧业产值和畜产品商品率都有所提高,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有了发展,牧民收人有较大幅度增加。特别是《草原法》的颁布和实施,为管理、保护和建设草原提供了保证。到1986年,人工种草累计保存面积达8000万亩,围栏草场6000万亩。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也有了进一步发展。
    但是,就总体讲,牧区经济特别是畜牧业还很脆弱,是国民经济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主要是:牧区畜牧业发展缓慢,投人不足;草原退化严重,草畜矛盾尖锐;抗灾能力弱,生产不稳定;生产责任制还不够完善,生产服务环节有所削弱;流通渠道不够畅通;一部分牧民生活还比较困难。这些问题,应引起各级领导部门的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现将会议议定的几个问题纪要如下:
    一、牧区的经济建设,必须从不同牧区、不同民族的特点出发,与牧区社会的整体进步相结合,有步骤地进行。由于历史、社会和自然条件的原因,我国大部分牧区仍未摆脱游牧半游牧的生产方式。毫无疑问,牧区经济的根本出路是由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化,由自给、半自给生产向较大规模的商品生产转化。当前要保护草原,改变掠夺式放牧,逐步引导牧区从自然放牧向集约化方向发展,从单一经营向多种经营发展,从游牧半游牧向定居半定居发展。各级领导部门在制定政策的时候,必须照顾到牧区与其他地区的差异,不要照搬农区的经验和做法。
    二、牧区要实行以牧为主、草业先行、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的方针,这一方针符合牧区少数民族的习惯和专长,有利于发挥牧区优势,避免劣势,有利于建设牧区,富裕牧民。半农半牧区要把畜牧业放在突出位置,发挥牧农结合的优势,多种经营,全面发展。这样可以利用当地的有利条件,加强同牧区的资源互补和交流,发挥农区与牧区的中介作用和生态保护带作用。
    牧区所在的省、区,粮食不能自给的,凡有条件的,应该在提高粮食单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自给率。西北地区要注意发展旱作农业。为减少远道调粮,应统筹规划,争取做到区域调剂平衡。但切不可再重复垦草种粮的做法。
    三、牧草是畜牧业的基础,发展草业是发展畜牧业的前提。必须加强管理,保护草原,建设草原,发展草业,逐步做到以草定畜,增草增畜,平衡发展。要把草原建设纳人国土整治规划和国家农业基本建设规划中去,逐步增加投人,有计划地建设一批围栏草场和人工改良草场。我国草原辽阔,类型多样,要有区别。有选择地进行治理和建设。要全面规划,重点投人,“七五”后3年,力争围栏和改良草场1亿亩,人工种草5000万亩。有关省、区还要根据自己的条件,拟定2000年前围栏、改良草场和人工种草的建设计划。要加强草原水利建设,抓紧解决人畜用水问题。有条件的要注意发展草原林网,实行林草间作。
    草原建设要实行国家、集体、群众一起上,特别要鼓励集体和牧民增加投人,建设草场。牧民投资建设的草场,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长期不变。牧区要建立育草基金,其资金来源:国家适当增加点投资;牧区的牧业税和羊毛交易税;地方从机动财力拿出一部分资金;从畜产品和草产品经销环节中适当提取一部分资金;有条件的地方还可适当利用一部分外资。牧区育草基金由各省、区管理使用,专款专用,多筹多用,少筹少用。基金实行项目目标管理,有偿使用,加速周转,提高效益。具体提取、管理使用办法,由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下达。
    为了提高防灾能力,建立打草贮草基地,搞一些抗灾保畜设施的试点。以集体和群众自办为主,发展牧草加工,推广青贮饲料和增加冬贮牧草,缓解饲草不足的矛盾。在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牲畜保险。要建立合理的放牧制度,逐步推广分区轮牧,科学管理草原。要认真执行《草原法》,加强监理,严禁滥开垦、滥挖、滥占等破坏草原的行为,搞好草原防火,保护草原建设设施。积极采用多种方式,进行科学灭鼠和防治病虫害。
    四、牧区要稳定和完善“草场公有,承包经营;牲畜作价,户有户养;服务社会化”和“专业承包,包干分配”等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受到广大牧民欢迎的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调动了牧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牧区经济发展,今后应当长期稳定,并在实践中加以完善。
    要明确草场管理使用权,防止发生草场纠纷。冬春草场适于承包到户的要 承包到户,不适于承包到户的可以承包到联户或自然村。夏秋草场可参照历史情况和牧民放牧习惯,划分放牧范围,建立管护制度。草场承包和划分使用范围,要从实际出发,在牧民所能接受的前提下,有领导地进行。县或乡的经营管理单位也可以统一建设适量的牧草基地,实行统一管理,放牧收费。草场承包以乡为发包方,并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展牧区经济,必须允许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存在。要支持牧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发展放牧、销售等互助形式或实行牧工商联营;支持发展饲养种公畜、改良畜和运输、购销、牧草经营等专业户。国营牧场要深入改革,逐步完善责任制。国营种畜场应搞好良种繁育,提倡以场带户,做好服务、示范和科技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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