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
稿源:    2005-05-09 16:51: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黑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交易是指通过各种形式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其它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技术市场应当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实行统一管理,鼓励开发多渠道、多形式的技术交易活动,引导技术市场健康发展。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技术市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技术交易与管理
    第七条 从事技术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竟争、有偿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除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技术和项目外,一切有利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的技术和项目,均可进入技术市场。
    第九条 设立技术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审批权限,经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第十条 申请建立技术交易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技术专业方向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机构名称和与专业范围相适应的设施和场所;
    (三)有独立支配的财产和资金;
    (四)有组织章程。
    第十一条 技术经营机构,应当执行技术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时提供统计报表;接受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为技术效益提供中介服务的技术经纪人,应当经市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合格,经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发放聘用证书后,方可从事技术中介活动。
    第十三条 建立常设技术交易活动场所,应当以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手续。单位或个人举办技术交易会,应当经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审批;国家和省批准在本市举办的技术交易会,承办者应到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经营、发布技术广告,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应当到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查验广告内容与有关的技术文件、政策、技术鉴定证书等证明材料是否一致,经验证登记后方可发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与发布内容不符或证件不全的技术广告,一 经查出,严肃处理。
    第三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进行技术交易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签订合同,使用国家规定的技术合同文本。
    第十六条 实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备案制度。
    技术合同签订后,由技术合同的卖方和中介方到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或委托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由技术合同的买方到上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技术合同备案。
    同一项技术合同不得重复认定登记和备案。
    第十七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从法律上、技术上进行审查,核定技术交易额后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按省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费。
    第十八条 发生技术合同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的,可以依据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没达成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九条 市、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下设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审核、管理技术经营机构,认定核发《技术贸易资格证书》;
    (三)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
    (四)负责技术市场管理和经营人员、技术经纪人的培训、考核工作及技术市场的统计、分析、报表工作;
    (五)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技术信息交流和交易活动,审批技术交易会和信息发布会;
    (六)负责对技术广告的审核、认定管理工作;
    (七)组织对在技术市场工作中取得成绩、做出贡献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组织开展技术市场的理论研究、宣传工作;
    (八)组织、指导、协调技术评估、作价、营销工作;
    (九)负责技术市场发展基金及技术市场其它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处理在技术交易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各级工商、税务、金融、财政、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协同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对技术市场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技术市场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持证上岗。     
    第五章 优惠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后,当事人可凭技术合同和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向有关银行申请科技贷款,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收,到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奖酬金审批手续。
    未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技术交易各方不得享受有关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技术交易机构所取得的技术交易收入,其所得的缴纳,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照顾;其它技术交易机构所取得的技术交易收入,其所得税的缴纳,按规定数额,享受有关的优惠照顾。
    第二十四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指有偿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合同,当事人所取得的收入,其营业税的缴纳,享受有关的优惠照顾。
    第二十五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实施后,技术合同的卖方,可以从技术交易纯收入中提取 30--50% 的奖酬金,奖励从事该项工作的有关人员;对社会效益较大的项目或向贫困地区和乡镇企业提供技术的,可再提高 3--5% 的奖酬金。
    技术交易机构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利用业务时间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活动的,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从纯收入中提取不超过 80% 的奖酬金;专业技术人员在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收入归已。经备案的技术合同的买方,可从实施项目后一年的利润中,一次性提取 10--15% 的奖励费用,奖励为实施该项技术作出贡献的人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依法签订技术合同,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原认定登记机构撤销登记,有关部门追回非法所得,并由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处以 1 ,000--3 , 000 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举办技术交易会,技术信息发布会的,由市技术市场责令改正或停办。
    第二十八条 技术交易机构或技术经纪人,未取得资格而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按非法所得处以 2--5 倍罚款。
    第二十九条 设计、制定、代理与发布内容不符或证件不全的技术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未经审批设立常设技术交易活动场所的,由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按技术市场管理有关规定责令补办手续或撤销。
    第三十一条 未经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委托,私自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高、审批奖酬金并收取费用的,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活动,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2--5 倍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技术市场管理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罚没票据和罚没款的使用和管理,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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