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 (一)
稿源:    2005-08-22 15:28: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俄边境旅游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本细则,旨在促进中俄边境旅游健康有序发展,促进中俄两国人民的友好交往和中俄边境地区的繁荣稳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中俄边境旅游,是指经国家批准,由特许经营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组织和接待中俄公民,集体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在中俄双方商定并由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的旅游活动。
    第四条 开展中俄边境旅游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五条 国家旅游局是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主管部门;有关省、自治区旅游局和开办中俄边境旅游项目的地(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本辖区内的中俄边境旅游业务。
    第六条 国家旅游局的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中俄边境旅游政策;
    (二)协调中央有关部门处理中俄边境旅游中的政策性问题;
    (三)指导有关省、自治区旅游局管理中俄边境旅游业务;
    (四)审批中俄边境旅游项目和特许经营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
    (五)监督检查中俄边境旅游业务开展情况;
    (六)查处擅自开办中俄边境旅游项目、延长线路和停留时间以及增加承办旅行社等重大事件;
    (七)处理其它应由国家旅游局负责处理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中俄边境地区有关省、自治区旅游局的职责为:
    (一)管理本地区的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督促、检查并保障中俄边境旅游政策、法规在本地区的贯彻执行;
    (二)审核并向国家旅游局上报本地区有关口岸地(市)、县推荐的特许经营中俄边境游业务的旅行社;
    (三)印制、发放本地区边境旅游团名单表;
    (四)负责边境旅游领队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边境旅游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六)每年7月底前和下一年1月底前,向国家旅游局书面报告本地区上半年和全年中俄边境旅游统计数字和开展中俄边境旅游的情况;
    (七)及时向国家旅游局(国际联络司)、外交部(领事司)、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及海关总署(监管司)报告本地区边境旅游业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
    第八条 开办中俄边境旅游项目的地(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为:
    (一)在当地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本地区的中俄边境旅游业务;
    (二)推荐本地区特许经营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杜;
    (三)会同当地公安、外事、海关及工商等部门,及时查处中俄边境旅游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件;
    (四)按月向所在省、自治区旅游局报告本地区中俄边境旅游统计数字;
    (五)及时向所在省、自治区政府外办、旅游局报告本地区中俄边境旅游中出现的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
        第三章 中俄边境旅游项目的设立
    第九条 开办中俄边境旅游项目的地(市)、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国家批准的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
    (二)有国家正式批准对外开放的一、二类口岸,且设施完备,运行正常;俄方亦有条件相应的口岸;
    (三)有可以承办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四)具有接待外国旅游者的餐饮、住宿、交通、游览、购物、娱乐设施;
    (五)具备就近办理参游人员出入境证件的条件;
    (六)中俄双方有关地方政府均同意开办边境旅游项目,双方旅游部门签订有意向性协议;
意向性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同意开办边境旅游项目;2.双方组织边境旅游拟采用的方式及边境旅游的活动范围、线路、停留时间; 3.列明双方参游人员使用的出入境证件及旅游团名单式样;4.双方承办单位;5.双方承诺教育本国游客遵守对方国家法律、法规;6.双方保证平等对待对方游客,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双方拟经营此项业务的旅行社已就合作事宜签订合同草案。
    合同草案内容应包括:1.合作方式;2.旅游团接待标准(含住宿、用餐、用车、参观游览等)、质量;3.为游客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约定;4.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如游客滞留、意外事件等)的处理办法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的约定。
    第十条 申办中俄边境旅游项目的审批程序为:
    (一)有关地(市)、县拟开办对俄边境旅游项目且符合第九条所列各项条件者,由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可行性研究,拟定实施方案,然后向所在省、自治区旅游局提出申请报告;
    (二)有关省、自治区旅游局接到申请报告后,应认真审查其立项资格、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并征求本省、自治区外事、公安、海关等部门的意见,取得一致后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审,并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名义行文报国家旅游局;
    (三)国家旅游局接到有关省、自治区的报告后,会商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以国家旅游局的名义批复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四章 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经营
    第十一条 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由国家旅游局批准的中俄边境地区特许经营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下称组团社)经营,由中俄边境省、自治区的国际旅行社和非中俄边境省、自治区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特许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及其代办点(下称代办社)代办招徕客源业务。组团社或代办社不得以任何形式委托或变相委托其他旅行社或个人经营、代办中俄边境旅游业务。
    第十二条 组团社由获得国家批准开办中俄边境旅游项目的有关地(市)、县旅游局推荐,经所在省、自治区旅游局审核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批,批准文件抄送公安部、外交部、海关总署。
    对新批准开办中俄边境旅游项目的有关地(市)、县,国家旅游局在函复有关省、自治区的同时,相应批准其筹办一家组团社,给为期一年的试运营期限,期满后,由所在省、自治区旅游局进行考核,对合格者,按程序报国家旅游局正式批准为特许经营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对考核不合格者,再给半年的整改期,到期后如仍不合格,则暂停有关地(市)、县开办中俄边境旅游业务。
    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组团社,由国家旅游局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许可经营业务”项目中列明“中俄边境旅游业务”。有关组团社凭此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登记手续,并向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中俄边境旅游属特许经营业务,根据《旅行杜管理条例》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收取、理赔和管理的原则,组团社在交纳一般国际旅行社应交纳的6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外,需另交纳10万人民币作为特许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质量保证金,统一由所在省、自治区旅游局负责收取、理赔和管理。拒绝或无力全额交纳质量保证金的组团社,国家旅游局不发给《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组团社负责组织和接待中俄双方的旅游团在中俄双方指定边境地区的旅游活动;代办社负责接受本地区居民报名参加中俄边境旅游。并委托给组团社安排中俄边境游。代办社和组团社之间应签订协议。代办社不得直接将游客带往境外从事中俄边境旅游。
    第十五条 赴俄旅游团队应不得少于三人。旅游团必须配备领队,并在领队的带领下从指定口岸出入境。领队应向边防检查站出示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发的《出国旅游领队证》(式样见附件一)。对未派领队的旅游团,边防检查站不予放行。
    第十六条 中俄边境旅游团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整团出入境,并按预定时间返回。如发生因不可抗力而逾期返回的情况,领队应积极督促俄方接待社妥善作出安排,并在返回后及时向当地旅游局和所在省、自治区旅游局报告;入境时,领队应向边防检查站说明情况,并提供俄方接待社或所在地内务警察部门出具的证明。离团人员入境时,应向边防检查站出示组团社领队出具的由组团社统一印制的证明(式样见附件二)。非经所在地、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旅行社不得擅自派人到俄方寻找滞留游客。
    第十七条 组团社必须对出境旅游团进行出国教育,内容应包括有关法律法规、爱国主义、保密、安全、卫生、友好交往以及尊重对方礼仪习俗等。旅游团领队不得向双方游客介绍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项日,不得组织游客参加危险性活动及毒、赌、黄等国家禁止的活动。
    第十八条 严格禁止公费旅游。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上必须印有“自费旅游,不作报销凭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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