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退休后可获额外养老保险
稿源: 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2005-05-20 11:01:33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经省政府同意,近日,黑龙江省企业年金贯彻意见出台。

    据介绍,企业年金,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在企业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原则,由企业和职工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障制度或退休金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特点是:自愿建立,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确定;税收优惠,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目的是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使职工退休后,在领取国家法定养老金之外,还有另外一笔生活费。

    企业年金需要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则被称为企业年金基金,它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

    为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我省将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保证信息资料完整。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要尽最大努力分散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风险,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严禁挤占挪用,非法分配基金或违规提取管理费,切实维护企业和广大职工的权益。

    据悉,建立企业年金我省还需要处理好几个问题。首先企业年金方案应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须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建立企业年金一般应包括企业的全部职工,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其次,适当拉开差距。在年金分配上,鼓励企业根据职工劳动贡献、工作年限、职业技能的不同,设立不同的档次,适当拉开差距,特别要向业绩好、贡献大的职工、技术骨干及专业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适当倾斜。

    第三,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企业建立年金缴纳的费用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最后,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首先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没有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不得建立企业年金。(作者: 李播 编辑:付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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