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施行 科普惠及子孙后代
稿源: 黑龙江日报    2006-05-23 10:17:39      
 

    黑龙江日报讯(本报记者 马云霄)在今年的科技活动周中,形式多样的《科普条例》宣传贯穿了始终,成为科技周活动的重头戏。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省制定了《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并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科普场所应向青少年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科普事业作为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应更贴近生活、贴近百姓,体现惠及子孙的公益目标。因此,《条例》重点在青少年科普、农村科普和科普场馆设施方面做了较实用的规定,为百姓设置了畅通的学习科普的渠道。如《条例》规定,科普场所应当向青少年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应当定期向青少年免费开放等。对青少年、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及残疾人应当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科技活动周期间及重大科普宣传日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

    规范科普工作法律责任

   在《条例》中规范了科普工作的法律责任。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企业等主体未履行《条例》规定职责的都要受到处罚。

   据介绍,全省科普知识的推广主要分三个层次:社会科普场所、大型科普活动、社区科普宣传。《条例》出台后,我省的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气象站、公园、医院、商场、车站、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的业务和特点,面向公众开展经常性的科普宣传。

   对大型洽谈会、博览会、重大体育赛事等大型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利用场馆和设施设置相关的科普宣传内容。而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所在地的资源,定期向居民开办科普讲座,并设置固定科普画廊、科普宣传板,开展创建科普文明社区活动。(编辑:李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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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技术普及,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提到的科普,是指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宣传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科普工作的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是青少年、农民和工人。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科普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由于多种原因,我省科普活动开展得还不够广泛深入,与先进地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存在着公民科学文化素质低,科普场所和设施少,科普经费投入不足,科普活动缺乏具体规范,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科普工作不够重视等问题,与实施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要求还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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