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稿源: 哈尔滨新闻网    2007-08-22 08:20:07      
 

    哈尔滨新闻网讯(记者 陈程)记者从哈尔滨市民政局获悉,根据国家民政部和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8月1日起,哈尔滨市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伤残军人补助标准提高近30%,“三属”补助标准提高近20%,在乡复员军人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5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由原来的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另外,哈尔滨市将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

    伤残军人抚恤金每年最高1.89万元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伤残民兵民工,调整后的残疾抚恤金按一至十级不同的残疾等级和因战、因公、因病不同的残疾性质,每人每年可领取1800元到18900元不等的残疾抚恤金;城镇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每人每年依次上调到6000元、5400元、5100元,农村依次为3600元、3420元、3300元。

    老红军每年生活补助13680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上调到每人每年13680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年408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不低于254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不低于202元;建国后入伍的每人每月不低于192元;参加抗美援朝战争的每人每月在增加的基础上再增发5元;在乡老复员军人中如为孤老的每人每月在增加的基础上再增发15元。上世纪60年代精简下放人员中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一样同步上调,标准相同。

    部分参战退役人员首次享受生活补助

    另外,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目前,全市已经全面开展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调查摸底和身份认定。调查认定范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参战退役人员(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人员),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主要包括:自卫还击作战、防御作战、对逃离大陆的国民党军队的作战、出国支援作战、平息地区性武装叛乱作战,以及军委、总部认定的其他作战行动;二是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条件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三是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人员)。

    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审核表》。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后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认真核实其身份,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有关资料复印件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上报区、县民政部门。目前各区、县(市)正在开展调查摸底和身份认定工作,将于8月25日结束。(编辑:李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