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哈尔滨日报讯(记者
叶滨)今后,环保系统工作人员有该管不管、该查不查、该报不报、该测不测等不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管理职责的行为,将被严格追究其责任。日前出台的《哈尔滨市环境保护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违令行为处理暂行规定》,明确了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严禁触犯的14种行为及处理办法。其中包括:
———《规定》中明确:违反建设项目审批规定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降低环评等级、越权审批或违反程序审批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进行“三同时”验收,或者擅自批准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发现逾期未申请验收不依法查处的;违反行政许可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许可证,或者不按规定办理环境保护许可文件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理。
———对排污费征收,《规定》明确:违反排污费征收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或者未征收、足额征收、加倍征收排污费的和违反限期治理有关规定,发现违法排污行为不及时提出限期治理、限期整改决定建议,或者对没完成限期治理、限期整改任务的行为不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及违反行政处罚规定,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或者擅自委托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均是违规行为,对环保系统当事人将按相关规定处罚。
———《规定》还专门指出,违反环境污染报告规定,对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按规定报告,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处置,采取措施不当,引发二次污染,或者不按规定处理,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将直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编辑:李清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