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出台《热能损耗补偿费标准》
稿源: 黑龙江新闻网    2007-10-09 10:05:27      
 
    供暖期临近,哈市开始启动本年度热费的收缴工作,《热能损耗补偿费标准》同时出台。8日,部分市民却致电本报,对今冬供暖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咨询。

    一问:《标准》刚刚出台,但申请停热期限已过怎么办?

    “提前一个月申请停热,也就是应该在9月20日前申请,但哈市的相关标准10月1日才出台”道里区建议花园居民李女士这几日反复地到供热公司询问停热事宜,但供热公司却说,申请期限已过不再受理了。“哈市的标准已经出台晚了,我们不能申请停热该怎么办?”

    而与李女士遭遇一样的还有呼兰区利民开发区的程先生,“10月1日才发布热能损耗补偿费标准,但申请日期已过,供热企业现在已经不受理了,而我们小区今年6月进户时就已经将钱交完了,现在想停热该怎么办?”程先生说。

    二问:供热公司不执行“多退少补”怎么办?

    申请停热,哈市统一了收费标准,但香坊区居民宋杨却高兴不起来。“10月1日我在报纸上看到出台的热能损耗补偿费标准,用户需向供热单位交纳20%的热能损耗补偿费。但我家申请停热后,物业公司却收取了40%的补偿费。我拿着报纸去找,对方表示根本不给退。”

    “规定收20%,我家这儿停热竟收了50%的费用。标准出台了,不执行该找谁管?”“申请停热,供热公司多收了钱,却不给退,对方表示,就按自己的规定收费。”“文件规定,停热费已经交完的要按新规定多退少补,但供热公司不执行,该怎么办?”针对“停热费”收费不一的问题,哈市部分市民表示,相关部门虽然出台了收费标准,但对供热公司、物业公司不执行、不作为的行为却没有相应的规定。

    三问:停热屋内设施冻裂损坏谁负责

    红旗小区居民夏女士反映,因儿子一家出国了,其房子闲置无人住,所以申请了停热。但供热管理部门却表示,停热期间如果天太冷,屋内电器、水管等设施损坏了,他们不承担任何责任。夏女士表示:“我们申请停热,也交纳了热能损耗补偿费,供热公司就要保证室内一定的温度,如果屋内的设施冻坏了,就应该由供暖部门负责。”

    对此,部分申请停热的用户也表示了同样的看法,既然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就应该享受一定费用的热量,保证房屋正常设施的运行。(首席记者 张立)